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92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19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1929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彥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67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彥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認定被告吳彥緯之犯罪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3行內應補充「竟仍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外,餘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查愷他命(Ketamine,俗稱K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所定之第三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而被告為警查獲時所持有之白色結晶體9包經送檢驗,均檢出愷他命成分,且合計純質淨重為24.072公克,已逾20公克等情,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0年8月1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1692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附卷可佐(見偵卷第18、19頁),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逾20公克以上罪。爰審酌被告明知愷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純質淨重逾20公克以上,其漠視法令禁制並持有上開數量之毒品,不僅可能因施用而戕害自己身心,如流向他人持有施用,更對社會治安造成危害,實屬可議,惟念其於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其持有愷他命係為供己施用,暨考量其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動機、所生危害、情節、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愷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三級毒品,非屬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而同條項中段所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沒入銷毀」之規定,乃屬行政罰之性質,非刑罰之從刑,僅能由查獲機關以行政處分之「沒入銷燬」程序處理,要不得由法院諭知「沒收銷燬」之,故本案扣得之愷他命,自無從由法院依該條項規定諭知沒入銷燬刑事處分。惟被告持有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既已成立同條例第11條第5項之罪名,且屬違禁物無訛,業如前述,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宣告沒收之;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各因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爰依同規定沒收之;至鑑驗耗損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無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
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
書記官蔡語珊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毒品名稱│數量│檢驗前淨重│檢驗後淨重│檢驗前純質淨重│持有人│備註│├──┼────────┼──┼─────┼─────┼───────┼───┼────┤│1│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3.187公克│3.171公克│2.671公克│吳彥緯│含包裝袋│├──┼────────┼──┼─────┼─────┼───────┼───┼────┤│2│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3.145公克│3.131公克│2.552公克│同上│含包裝袋│├──┼────────┼──┼─────┼─────┼───────┼───┼────┤│3│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3.103公克│3.086公克│2.583公克│同上│含包裝袋│├──┼────────┼──┼─────┼─────┼───────┼───┼────┤│4│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3.194公克│3.177公克│2.827公克│同上│含包裝袋│├──┼────────┼──┼─────┼─────┼───────┼───┼────┤│5│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3.150公克│3.135公克│2.684公克│同上│含包裝袋│├──┼────────┼──┼─────┼─────┼───────┼───┼────┤│6│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3.227公克│3.212公克│2.834公克│同上│含包裝袋│├──┼────────┼──┼─────┼─────┼───────┼───┼────┤│7│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3.223公克│3.209公克│2.570公克│同上│含包裝袋│├──┼────────┼──┼─────┼─────┼───────┼───┼────┤│8│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3.181公克│3.162公克│2.821公克│同上│含包裝袋│├──┼────────┼──┼─────┼─────┼───────┼───┼────┤│9│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3.128公克│3.112公克│2.530公克│同上│含包裝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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