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履行和解協議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873號原告力進工程實業有限公司(原名新築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國忠 訴訟代理人 劉睿哲 律師被告 陳允玄 ( 陳致祥 之繼承人)
陳奕勳 (即陳致祥之繼承人)
聯達通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允玄(即陳致祥之繼承人)
陳奕勳(即陳致祥之繼承人)
彭銘豐 曾煥灶 余賢文 張添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協議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76,766元(計算式:本金6,410,531元+自民國108年2月1日起至113年11月27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1,866,235元=8,276,76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9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書記官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