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58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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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5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5863號債權人 段廬芳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洪嵩育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次按民事訴訟法第513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0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洪嵩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聲請核發之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現住所地在苗栗縣竹南鎮,依前揭規定,本院無管轄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規定駁回聲請人之請求。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書記官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