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字第4號上訴人即被告宇陞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威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菊英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83,5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481元,茲依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裕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
書記官林怡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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