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8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892號債權人 鍾九妹 債務人 蔡全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貳仟伍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5%計算103年度司促字第3892號│├──┬──────────────┬──────────────┤│編號│新臺幣│利息起算日│├──┼──────────────┼──────────────┤│001│69,215元│94年12月25日│├──┼──────────────┼──────────────┤│002│33,300元│9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