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聲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勞聲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聲字第31號聲請人 林資凱 相對人旭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健揚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桃園縣政府民國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伍萬捌仟陸佰參拾貳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雖有明文。惟依同法第60條規定反面解釋,凡調解或仲裁內容有:㈠調解或仲裁內容,係使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㈡調解或仲裁內容,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㈢依其他法律不得強制執行;㈣違反本法調解、仲裁之規定等情形之一者,法院即應駁回其裁定強制執行之聲請(臺灣高等法院85年度勞抗字第
2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是以勞資爭議當事人之一方請求法院就調解方案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時,如調解內容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者,法院自應駁回其聲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1年3月22日經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58,632元,給付方式為於同年7月31日前匯入聲請人原薪資帳戶內,惟相對人迄未履行,為此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101年3月22日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件為證,堪信為真實。又本件調解方案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而相對人既未依調解方案為履行,是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得為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書記官王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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