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1年度斗簡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斗簡字第一О四號
  原   告 戊○
        丙○
        甲○○
        丁○○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三月十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北斗簡易法庭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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