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斗簡字第一О四號
原 告 戊○
丙○
甲○○
丁○○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三月十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北斗簡易法庭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