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竹簡字第2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竹簡字第298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文權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毒偵字第1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呂文權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玻璃管壹個,沒收銷燬之。另扣案之吸食器壹組及玻璃球壹個,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一)呂文權前曾於民國97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竹東簡字第1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0年1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呂文權前①於94年間,因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34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4年12月28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毒偵緝字第13
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②又於97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竹東簡字第1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
(三)詎呂文權仍不知悔改,於前開觀察勒戒處分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施用毒品案件,並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
1年1月22日上午6時許,在新竹縣○○鄉○○路○段○○巷○○號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後,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1年1月22日晚上8時42分許,因其受另案通緝,為警在上址緝獲,並扣得其所有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玻璃管1個、吸食器1組及玻璃球1個,復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四)案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簽分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一)被告呂文權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被告呂文權為警查獲時,經採尿送驗結果,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於101年2月22日出具之尿液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A-030、報告編號:R00-0000-000)及新竹市警察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影本各
1份存卷可稽。
(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扣案之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玻璃管1個、吸食器1組、玻璃球1個及扣案物照片4張。
(四)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
三、論罪及科刑:
(一)論罪:
1、核被告呂文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2、累犯:被告有如上開本件犯罪事實欄(一)所示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二)科刑:
1、主刑:審酌被告經施以觀察勒戒處分後,最近1次甫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竹東簡字第1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本次又再度施用足以導致精神障礙及生命危險之成癮性毒品,其前經施以觀察勒戒仍無法使其戒斷毒癮,足見其缺乏拒用毒品之決心及悔改之意,兼以施用毒品所生危害以自戕健康為主,及犯罪後承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2、從刑(沒收銷燬及沒收):扣案之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玻璃管1個,因甲基安非他命與玻璃管已無法析離,甲基安非他命既屬第二級毒品且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扣案之吸食器1組、玻璃球1個,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均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邱忠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書記官李念純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