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簡字第81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813號
原   告  陳小貞
原   告  吳宗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莉華
被   告  白德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繳納裁判費
,此均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未載明確定之應受判決事之
聲明,且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7日裁定命
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0日送達原告,此有
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8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8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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