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簡字第35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林彥甫
訴訟代理人 陳俊嘉
黃靜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曾文誠 、 曾科木 、 曾清麟 、 曾清讚 、曾清
香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
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414,2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不為補
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