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催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催字第112號聲請人觀石林景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淨萱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向玉山商業銀行北屯分行購買新臺幣42,000元之借方、貸方傳票過院參辦。
二、請確認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欄是否有記載負責人姓名,如有,請提出載有負責人姓名之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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