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1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1608號聲明人 李清鎮 被繼承人 李嘉壹 (亡)上列聲明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李嘉壹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明人李清鎮應於拋棄繼承權書上簽章,並蓋用與印鑑證明相符印文(原印文與印鑑證明不符)。
二、檢附空白之拋棄繼承書1紙。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