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票字第1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票字第1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票字第1900號聲請人 彭安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孟娟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聲請狀附表所載之本票發票日有誤,故請提出「正確、完整」之附表;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附表,填載本票號碼、票面金額、發票年月日、提示日、到期日、利息起算日寄回本院。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
書記官張美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