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建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建字第63號上訴人即原告忠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時銘 被上訴人即被告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鴻章 被告星亞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瀚中 被告明德起重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明德 上列當事人間因112年度建字第6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參拾伍萬陸仟參佰零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陸萬陸仟貳佰肆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書記官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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