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訴更一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徵收補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原告 魏俊雄
魏鴻傑 魏德 和 魏志勤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忠宏 律師
陳金村 律師被告臺中市政府代表人 胡志強 訴訟代理人 林勝雄
張祝嘉 陳靜誼 上列當事人間因徵收補償事件,業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下同)103年3月6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定103年4月2日上午11時40分於本院第4法庭進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秋華
法官莊金昌法官劉錫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書記官杜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