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易緝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易緝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緝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已歿)生前籍設: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9年度偵字第64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甲○○業於民國97年12月14日死亡,此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附卷供考。揆稽上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鄭吉雄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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