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除字第385號聲請人 丁健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裁判費用。經查:
本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書記官劉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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