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526號債權人 古崴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鄭家楹 (原名: 鄭梅香 )、伍連建設有限公司、 伍柏安 (原名: 伍奇森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第24條之規定;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26條之1、第24條、第113條準用第79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伍連建設有限公司業經撤銷登記,依債權人提出解散前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所載,該公司有股東5人,惟債權人僅列 林郁欽 為法定代理人,與上開規定不符,其對債務人伍連建設有限公司之聲請應予駁回。又債務人鄭家楹(原名:鄭梅香)、伍柏安(原名:伍奇森)住所地分別在新北市土城區、宜蘭縣,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鄭家楹(原名:鄭梅香)、伍柏安(原名:伍奇森)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亦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