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營簡補字第9號
原 告 曜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亨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貳
拾陸萬玖仟壹佰陸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叁仟叁佰
柒拾叁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縣○○鄉○○
村○○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林育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
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
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