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0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0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一00九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000000
00號五樓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0九一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0000000000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賴秀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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