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11號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富异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整在本院第二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鍾富异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刑事庭法官陳炫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書記官胡湘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