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審附民移調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63號
調解筆錄原告 郭瀚文 原告 劉健新 被告 張登翔 被告 鍾明錦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63號因102年度審易字第
412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上午11時56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蘇揚旭書記官黃頌棻調解委員江銘洛朗讀案由
原告郭瀚文原告劉健新被告張登翔被告鍾明錦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郭瀚文原告劉健新被告張登翔被告鍾明錦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張登翔、鍾明錦願連帶給付原告郭瀚文、劉健新共新台幣参萬元,於民國102年12月10日當場以現金給付完畢,經原告二人點收無誤,不另給據。
二、兩位原告同意撤回本院102年度審易字第412號之刑事告訴。
三、原告二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郭瀚文原告劉健新被告張登翔被告鍾明錦調解委員江銘洛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黃頌棻法官蘇揚旭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