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勞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勞簡字第4號
上 訴 人  黃美玟
被 上訴人 雅仕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創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
9月11日106年度壢勞簡字第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3,81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5,295元,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
月1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補費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
費,上訴人已於106年10月29日收受裁定,惟迄今仍未補繳
,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狀資料查詢清
單、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各乙紙在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尹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書記官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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