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司財管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選任失蹤人財產管理人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財管字第27號聲請人 王免 代理人 辛佩羿 相對人即失蹤人 魏文川 上列聲請人間請求選任失蹤人魏文川財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主文欄中關於「籍設臺北州基隆郡七堵庄友納字」之記載,應更正為「籍設臺北州基隆郡七堵庄友蚋字」。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理由欄二中關於「聲請人與失蹤人之父 蘇水土 共有位於基隆市○○區○○段」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與失蹤人之父蘇水土共有位於基隆市○○區○○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黃鈴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