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4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42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子○○
丙○○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5429號、偵緝字第393號),本院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子○○、丙○○共同犯如附表所示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均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
一、子○○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簡字第1030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另因犯竊盜、贓物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訴字第1549號、91年度易字第1961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又犯搶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0年度上訴字第912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前開各罪經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另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
18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與前開應執行刑接續執行,於96年1月23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97年2月22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丙○○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訴緝字第202號判處有期徒刑
8月確定,並於95年1月23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二、詎子○○、丙○○均未知警惕,復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攜帶兇器竊盜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之時、地,攜帶子○○所有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可供兇器使用之T型螺絲起子、一字型螺絲起子、尖嘴鉗各
1支,共同騎乘子○○父親壬○○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前往如附表所示之加水站,由丙○○負責把風,子○○以上開工具破壞加水站內之投幣器(毀損部分僅附表編號3、13之加水站所有人甲○○、癸○○提出告訴,其餘均未據告訴)後,竊取投幣器內如附表所示之金錢得手。嗣於99年2月7日12時30分許,經警據報在高雄縣○○鄉○○○村○○○街○○號查獲,並扣得上開工具。
三、案經告訴人甲○○、癸○○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子○○、丙○○所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第354條毀損罪,屬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二人於本院審理中,均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認無不得或不宜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本件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查被告子○○、丙○○二人均於本院審理中,對於前揭事實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92-93頁),且經證人即被害人乙○○、丁○○、甲○○、辛○○、己○○、庚○○、丑○○、戊○○○、癸○○於警詢中指訴綦詳(見警卷一第3-4、15頁、警卷三第2-15頁、警卷二第12-13頁),並有車號000-
000號重型機車之車籍查詢基本資料詳細畫面(警卷一第8頁)、自願搜索同意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搜索筆錄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卷二第35-45頁)、扣押物品照片(警卷二第56-59頁)、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現場照片、被告子○○帶同警方至現場蒐證錄影擷取畫面照片(警卷一第12-19頁、警卷二第47-55頁)在卷可稽,復有T型螺絲起子、一字型螺絲起子、尖嘴鉗各1支扣案為憑。被告二人之自白既有上開卷證可佐,足認與事實相符,自堪採為論科之依據。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二人前揭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以行為人攜帶兇器竊盜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5253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被告二人行竊時攜帶之T型螺絲起子、一字型螺絲起子、尖嘴鉗各1支,均屬堅硬鐵器,既能用於撬毀破壞加水站之投幣器,客觀上足以對他人之生命、身體構成威脅,自屬兇器無疑。
四、核被告子○○、丙○○如附表編號1~13所示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如附表編號
3、13所示犯行,均另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業據告訴人甲○○、癸○○提起毀損告訴,見警卷三第4-5頁、警卷二第12-13頁)。被告二人以毀損告訴人甲○○、癸○○所有加水站投幣器之方式,竊取投幣器內金錢,所犯加重竊盜與毀損他人物品二罪間,乃基於單一加重竊盜決意,為達成竊盜犯行所為之各個舉動,屬法律概念之一行為,其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斷。被告二人就上開犯行間,均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二人所犯上開加重竊盜罪犯意各別,行為亦殊,均應分論併罰。又其二人分別有如事實欄第一段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3-120、121-131頁),其等分別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皆屬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五、審酌被告二人各有前述前案紀錄,素行俱屬不良,且二人皆年值青壯,身心健全,均不思循正當途徑賺取金錢,竟共同攜帶兇器竊取被害人之財物、破壞被害人加水設備,價值觀念偏差,均應予以導正。衡以二人所竊金錢價值,及其二人犯罪之動機、手段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按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方式,採限制加重原則,亦即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該條第5款即明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是本案審酌被告二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98年9月至99年1月間,且犯罪手法相同,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及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則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二人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定被告二人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以示懲儆。
六、扣案之T型螺絲起子、一字型螺絲起子、尖嘴鉗各1支,均屬被告子○○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明在卷(本院卷第102頁),俱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於被告二人各該罪刑項下均宣告沒收。至扣案鉗子(活動扳手)係被告子○○所有用以修理機車, 皮爾卡登 手機1支係被告子○○所有,業據其供明在卷(本院卷第102頁);LG手機、ANYCALL手機各1支,則係被告丙○○所有,亦據其陳明在卷(本院卷第102頁),均無具體事證足認與本件犯行相關,亦非違禁物,本院自無由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354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怡增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姚水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書記官何慧娟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1條第1項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行為人│竊得金錢(新臺幣)│所犯之罪、所處之刑││├───────┤│及沒收│││犯罪時間││││├───────┼─────────┤│││犯罪地點│被害人││├──┼───────┼─────────┼─────────┤│1│子○○、丙○○│1000元│子○○、丙○○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98年9月13日4││均累犯,各處有期徒│││時許││刑柒月。扣案之T型││├───────┼─────────┤螺絲起子、一字型螺│││高雄市苓雅區武│乙○○│絲起子、尖嘴鉗各壹│││嶺街91之1號││支均沒收。│││(泰山加水站)│││├──┼───────┼─────────┼─────────┤│2│子○○、丙○○│150元│子○○、丙○○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98年12月初某日││均累犯,各處有期徒│││某時許││刑柒月。扣案之T型││├───────┼─────────┤螺絲起子、一字型螺│││高雄市小港區宏│丁○○│絲起子、尖嘴鉗各壹│││平路368號(悅││支均沒收。│││盛科技淨水站)│││├──┼───────┼─────────┼─────────┤│3│子○○、丙○○│5500元│子○○、丙○○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99年1月26日2││均累犯,各處有期徒│││時許││刑捌月。扣案之T型││├───────┼─────────┤螺絲起子、一字型螺│││高雄市小港區青│甲○○│絲起子、尖嘴鉗各壹│││山街93巷12號││支均沒收。│││(藍泉科技加水│││││站)│││├──┼───────┼─────────┼─────────┤│4│子○○、丙○○│3000元│子○○、丙○○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98年11月初某日││均累犯,各處有期徒│││3時許││刑捌月。扣案之T型││├───────┼─────────┤螺絲起子、一字型螺│││高雄市小港區民│辛○○│絲起子、尖嘴鉗各壹│││益路79號(純上││支均沒收。│││水加水站)│││├──┼───────┼─────────┼─────────┤│5│子○○、丙○○│2500元│子○○、丙○○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99年1月10日7││均累犯,各處有期徒│││時許││刑捌月。扣案之T型││├───────┼─────────┤螺絲起子、一字型螺│││高雄市小港區民│辛○○│絲起子、尖嘴鉗各壹│││益路79號(純上││支均沒收。│││水加水站)│││├──┼───────┼─────────┼─────────┤│6│子○○、丙○○│5000元│子○○、丙○○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98年10月初某日││均累犯,各處有期徒│││某時許││刑捌月。扣案之T型││├───────┼─────────┤螺絲起子、一字型螺│││高雄市小港區山│己○○│絲起子、尖嘴鉗各壹│││田路134號(太││支均沒收。│││武山優質水站)│││├──┼───────┼─────────┼─────────┤│7│子○○、丙○○│5000元│子○○、丙○○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98年12月初某日││均累犯,各處有期徒│││某時許││刑捌月。扣案之T型││├───────┼─────────┤螺絲起子、一字型螺│││高雄市小港區山│己○○│絲起子、尖嘴鉗各壹│││田路134號(太││支均沒收。│││武山優質水站)│││├──┼───────┼─────────┼─────────┤│8│子○○、丙○○│3000元│子○○、丙○○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99年1月初某日││均累犯,各處有期徒│││某時許││刑捌月。扣案之T型││├───────┼─────────┤螺絲起子、一字型螺│││高雄市小港區山│己○○│絲起子、尖嘴鉗各壹│││田路134號(太││支均沒收。│││武山優質水站)│││├──┼───────┼─────────┼─────────┤│9│子○○、丙○○│1000元│子○○、丙○○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99年1月初某日││均累犯,各處有期徒│││3時許││刑柒月。扣案之T型││├───────┼─────────┤螺絲起子、一字型螺│││高雄市小港區孔│庚○○│絲起子、尖嘴鉗各壹│││鳳路592號(泰││支均沒收。│││山天然泉水加水│││││站)│││├──┼───────┼─────────┼─────────┤│10│子○○、丙○○│550元│子○○、丙○○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98年10月中旬某││均累犯,各處有期徒│││日22時30分許││刑柒月。扣案之T型││├───────┼─────────┤螺絲起子、一字型螺│││高雄市三民區光│丑○○│絲起子、尖嘴鉗各壹│││武路82號( 富焜 ││支均沒收。│││加水站)│││├──┼───────┼─────────┼─────────┤│11│子○○、丙○○│2000元│子○○、丙○○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98年9月中旬某││均累犯,各處有期徒│││日某時許││刑捌月。扣案之T型││├───────┼─────────┤螺絲起子、一字型螺│││高雄市左營區翠│戊○○○│絲起子、尖嘴鉗各壹│││明路181號(翠││支均沒收。│││明加水站)│││├──┼───────┼─────────┼─────────┤│12│子○○、丙○○│200元│子○○、丙○○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99年1月中旬某││均累犯,各處有期徒│││日某時許││刑柒月。扣案之T型││├───────┼─────────┤螺絲起子、一字型螺│││高雄市左營區翠│戊○○○│絲起子、尖嘴鉗各壹│││明路181號(翠││支均沒收。│││明加水站)│││├──┼───────┼─────────┼─────────┤│13│子○○、丙○○│980元│子○○、丙○○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98年11月22日10││均累犯,各處有期徒│││時許││刑柒月。扣案之T型││├───────┼─────────┤螺絲起子、一字型螺│││高雄市左營區忠│癸○○│絲起子、尖嘴鉗各壹│││貞街69號(泉國││支均沒收。│││健康水生活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