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鳳補字第248號
原 告 中南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協和新村改建基地C區管理委員會間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4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63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庭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敏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洪育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