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873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87336號債權人挺鈞股份有限公司
號6樓法定代理人乙○○
號6樓號6樓債務人甲○○
一、相對人應向聲請人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陸仟玖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書記官徐德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