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63號原告乙○○被告甲○○
丁○○丙○○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381號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清益
法官蔡志宏法官魏宏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玉楓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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