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中簡附民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中簡附民字第224號原告 簡美鈺 被告 曾永隆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中金簡字第27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敏芳
法官劉依伶
法官黃世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慧君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