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字第104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049號
原   告  江富義
原告與被告 王政琨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台幣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