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9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995號聲請人 林重華
黃重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6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春鈴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書記官林芯瑜┌──────────────────────────────┐│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0081-NX-0000000-0│1│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