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6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668號公訴人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永靖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起訴案號:100年度偵字第1653號),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下午5時許,在本院第5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王耀興書記官林家妮通譯蔡秉誠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陳永靖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陳永靖與 蔡沛琳 分手後,因認先前雙方間之財務問題尚未釐清,多次尋找蔡沛琳未獲,竟基於恐嚇之犯意,為下列行為:
㈠於民國99年10月30日19時30分許,前往蔡沛琳之兄 蔡光宙 位
於宜蘭縣○○鄉○○路○段○○巷○○弄○○號住處前,向蔡光宙恫稱:「蔡沛琳欠我5、600萬元,她再不出來處理的話,你應該知道我的個性,那天颱風,我本來是要去撞他照安路的房子,結果因為門口有台轎車堵住,所以我一氣之下才跑去撞頭城的一家農舍」等語,以上開加害生命、身體之言語,致蔡光宙心生畏懼,而生危害於蔡光宙之安全,蔡光宙於當晚即以電話告知蔡沛琳前揭情形,蔡沛琳亦因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蔡沛琳之安全。
㈡於99年12月22日18時30分許,前往蔡沛琳之父 蔡寬賢 位於宜
蘭縣○○鄉○○路○○○巷○○號住處前,向蔡寬賢恫稱:「你女兒欠我600萬元,限她1個禮拜之內出來處理,否則要是被我堵到,我就開車撞她」等語,以上開加害生命、身體之言語,致蔡寬賢心生畏懼,而生危害於蔡寬賢之安全,蔡寬賢經由其妻 曾衣潔 將前揭情形告知蔡沛琳,蔡沛琳亦因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蔡沛琳之安全。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六、本案經檢察官陳錦雯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台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書記官林家妮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家妮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