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511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斗六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1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3日
書記官王立梅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