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711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勁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4842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7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成分之菸彈1顆,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此為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所明定。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地檢署於113年10月18日以113年度毒偵字第48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菸彈1顆,經送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分有限公司抽樣鑑驗,檢驗結果檢出異丙帕酯成分,此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真實姓名與毒品編號對照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桃園地檢署113年度安字第2250號扣押物品清單附卷可查,且行政院於113年11月27日以院臺法字第1131031622號公告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將異丙帕酯改列為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成分之菸彈1顆,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育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子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