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180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第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72條及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系爭抵押物,其所在地係位於臺中市北屯區,有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附卷為憑。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之。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