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交字第175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3年度交字第1755號原告 王騰緯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北市裁催字第22-AX0000000、22-AX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程式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如有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例如當事人不適格,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適考量。)
二、上開裁決書之受處分人為「安適資訊有限公司」,並非原告。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58條、第105條規定,原告應敘明有何公法上法律關係而得為適格之當事人,或補正以受處分人「安適資訊有限公司」為原告,提出經該公司及其代表人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書記官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