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瑞吉發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叁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丙○○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於93年8月3日所共同簽發,如附表
所示之本票乙紙,票面金額為207540元。於票據提示日屆期
提示,被告等為部分給付,餘額18360元竟不獲給付等情,
為此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等情,且為
被告甲○○所不爭執;被告丙○○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
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即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
,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之
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陳君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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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日│面額│發票人│受款人│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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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08.03│207540元│甲○○│瑞吉發│未載│
││││丙○○│汽車有││
│││││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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