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478號
原 告 柯達勝
訴訟代理人 陳志勇 律師( 法扶 律師)
被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訴訟代理人 李步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支付命令所載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二日下午四
時三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和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書記官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