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51號原告佳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芳貴 被告茂沂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宇清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茂沂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茂沂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646,242元,應繳裁判費56,93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外,尚應補繳56,435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書記官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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