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16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16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16807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內應受送達人之記事欄為審核重點,請勿省略)並釋明乙○○之正確住所。
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
簡易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
書記官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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