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6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6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645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佩茹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緝字第3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佩茹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第284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施添寶法官鄭虹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書記官洪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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