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57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5738號債權人 林豐樺 債務人 王玉華 債務人 陳榮民
一、債務人王玉華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佰零參萬伍仟元,及如附表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王玉華、陳榮民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貳萬元,及如附表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王玉華、陳榮民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1│├──┬──────┬──────────────┬───┤│編號│本金(新臺幣)│利息計算期間│年息│├──┼──────┼──────────────┼───┤│001│300,000元│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止│5%│├──┼──────┼──────────────┼───┤│002│300,000元│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止│5%│├──┼──────┼──────────────┼───┤│003│300,000元│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止│5%│├──┼──────┼──────────────┼───┤│004│135,000元│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止│5%│├──┼──────┼──────────────┼───┤│005│2,000,000元│民國108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6%│└──┴──────┴──────────────┴───┘┌────────────────────────────┐│附表2│├──┬──────┬──────────────┬───┤│編號│本金(新臺幣)│利息計算期間│年息│├──┼──────┼──────────────┼───┤│001│220,000元│民國103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5%│└──┴──────┴──────────────┴───┘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