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408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陳顯瑞 住新北市○○區○○○00號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
執行中)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新北市林口區農會
住新北市○○區○○路○○號
法定代理人 莊錫根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重簡字第408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105年度重簡字第408號民事判決不服,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可以補正者,原第一
審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即第二審之裁判費新
台幣(下同)1,665元,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1日以裁
定限令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繳納,此項裁定於民
國105年5月16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吳智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書記官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