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10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10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106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29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被告曾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90年度苗簡字第391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3年確定,緩刑內付保護管束,嗣於民國93年10月1日保護管束期滿,是被告於本案尚不構成累犯,檢察官認為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容有誤會。爰審酌無視本院核發之保護令,恣意違反,並造成被害人甲○○受傷,所生危害非微,本應嚴予刑罰,以保障保護令受保護人之安全,惟斟酌被害人表示願撤回對被告之告訴、給予被告機會,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書記官陳秀娟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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