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秩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2年度板秩字第247號

移送機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移送人 李姿妏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

2年11月13日新北警板刑字第112388746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姿妏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相加,尚未

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處罰鍰新台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2年10月18日晚上2時42分許。

㈡地點:新北市○○區○○○路0號。

㈢行為: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對員警以「有牌流氓」顯然不當之言語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程度。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之供述。

 ㈡警方密錄器現場照片及影片。

三、按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

,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處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定有明文。被移送人承認確實有對警方口出「有牌流氓」之不當言語,是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之非行。爰審酌被移送人之違犯情節及年齡智識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5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書記官魏賜琪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