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642號聲請人 鄒雅清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未提出掛失之相關文件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30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5年12月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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