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勞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訴字第22號原告 吳錦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本事件之訴訟標的,逾期駁回其起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為起訴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依法應敘明其訴訟標的,惟其起訴狀內並未具體表明其請求權基礎(訴訟標的),揆諸上開規定,原告起訴於法即有未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期命原告具狀補正(請附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起訴。
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書記官黃當易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