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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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字第230號聲請人 陳木元元晶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元晶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 賴雅玲 為元晶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元晶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
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主張元晶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
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呈送在案,經徵得賴雅玲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賴雅玲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清算申報書收據聯、資產負債表、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監察人查核報告書、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同意書、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單等件為證。
本件聲請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9年度司司字第115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書記官羅振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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