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1438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4381號

債權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理人 蘇偉譽

債務人 廖文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對第三人金鑽公寓大廈管理維

  護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查上開第三人設址於臺南市,非

  屬本院轄區,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

  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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