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他字第4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他字第4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他字第45號原告 莊勝良 上列原告即訴訟救助聲請人與被告中央選舉委員會間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係原告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8日以106年度救字第29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上開訴訟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72號判決原告之訴駁回,嗣因原告未提起上訴而告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原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主文所示金額,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秋鴻
法官陳金圍法官陳心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書記官林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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